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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1年4月25日15时16分在广州越华路被交警抄牌 [打印本页]

作者: ganzhenyu    时间: 2011-4-29 18:29
标题: 2011年4月25日15时16分在广州越华路被交警抄牌
2011年4月25日15时16分在广州越华路被交警抄牌开罚单。车停在路边,驾驶员在现场,见到阿SIR来已经着车准备走,但阿SIR一部铁马(好型甘)停在车头唔比走,没有口头警告的马上要求出示驾驶证然后直接开罚单。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请问这位交警在没有口头警告的情况下直接开罚单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吗?
作者: leohuang    时间: 2011-4-29 18:54
啊sir话你违法就是违法
作者: cao8881    时间: 2011-4-29 19:09
有过类似经历,最好就是倒车转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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