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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伟大的公墓员终于想到要搞统一的环保标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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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2-4 10:58: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不是广州的车主不用急住来广州排长龙办环保标志了,省应该很快出统一的标志了.那些脑残推行新政策时早就应该了解一下情况才推行嘛,现在搞到怨声载道才出来平息

http://www.gdepb.gov.cn/gsgg/200812/t20081202_57591.html

关于征求对《广东省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撰写时间: 2008-12-02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广州市、深圳市已经分别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促进本地低排放车辆和抑制高排放车辆的使用起到积极作用。为了便于各地车辆跨市行驶时统一标志管理,促进全省污染防治,我局组织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工作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依照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五条第12、16项规定要求,需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现将该办法于2008年12月3日至12月17 日在我局网站公布,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意见,我局将对所反映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广东省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公布如下:



广东省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本省并持有效牌证的汽车,不包括挂车、电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标志,是机动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凭证,以不同颜色标志在车身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环保标志设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大类,其中绿色标志分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国Ⅲ标志、国IV以上标志四种。

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国Ⅲ标志、国IV以上标志分别适用于符合第一、第二、第三阶段、第四阶段以上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国Ⅱ标准、国Ⅲ标准和国IV以上标准”)的汽车。

黄色标志适用于符合国Ⅰ标准以下(不含国Ⅰ标准)的汽车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采用智能信息卡、电子标签(RFID)等方式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要求,限制持有某类环保标志车辆的行驶时间和行驶区域。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保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确定全省统一的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式样。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质监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籍登记的车辆,凭有效检测报告(或免检证书)、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及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办理车辆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登记车辆达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发放相应的环保标志。

第七条  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外观检验和排气检测合格后,到当地环保标志核发点领取环保标志。具体程序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一)外观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对车辆的型号、发动机型号、车辆注册日期等内容,并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阶段性标准。

(二)排放测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对机动车排污状况进行测试,测试方法应当严格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实施简易工况法的地区,检测限值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三)核发环保标志:经外观检验和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凭有效检测报告及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到当地环保标志核发点领取环保标志。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核发环保标志的车辆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定期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八条  经排气测试超标的车辆,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维修达标,经三次维修、检测后仍超标的,应当报废,不得上道路行驶。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环保标志换发和补发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一)环保标志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

(二)环保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标志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补发。

第十条  代他人办理环保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手续的,除需提供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外,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环保标志发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违规行为进行查询与投诉。咨询投诉电话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换发和补发环保标志均不收取费用;智能信息卡、电子标签等技术替代环保标志的城市,可以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收取换发和补发的工本费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的收费,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环保标志应当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以便车外检验。

第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时,应当重点加强对持黄色环保标志车辆或无环保标志车辆的抽检。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利用遥感测试、射频识别系统、车辆牌照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对上道路行驶车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核发环保标志类别有异议的车辆,可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鉴别机构申请技术鉴别,并按照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技术鉴别程序、技术鉴别机构及地址等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相关信息可以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www.gdepb.gov.cn查询。

第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长期驻留超过一个月的外省号牌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  月  日起施行。





受理部门:广东省环保局污控处

联系人:张瑞凤

联系电话:020-87532080,传真:020-87531752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龙口西路213号省环保局

邮政编码:510630

邮箱:zhangruifeng@gd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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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12-4 11:34:00 | 只看该作者
早上才把绿I升为绿II,
又要搞什么东东呀.
板凳
发表于 2008-12-4 11:59:15 | 只看该作者
距老母…自己内部D野都唔统一…害死人!仲话想统一台湾?
地板
发表于 2008-12-4 12:26:30 | 只看该作者
攘外必先安内,
趁着巡抚衙门知道这个能赚钱之前,先捞一把
地下室
发表于 2008-12-4 12:36:26 | 只看该作者
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公墓员
6
发表于 2008-12-4 12:40:07 | 只看该作者
等我地拿左全省统一嘅标志后冇几耐,国家环保总局嘅征求意见稿就出来了。
7
发表于 2008-12-4 12:40:57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公墓员
8
发表于 2008-12-4 12:57:49 | 只看该作者
公墓员
9
发表于 2008-12-4 13:23:54 | 只看该作者
意味又要重新排队
10
发表于 2008-12-4 13:32:41 | 只看该作者
搞埋D乜野绿1绿2....在中国买的车点解要人为地设置这么多限制,应该检验合格的车全中国都行得!
11
发表于 2008-12-4 13:33:41 | 只看该作者
搞咩飞机啊!之前好唔容易捱到年审的月份去排队领标志,领到又话搞省内统一???迟点又搞全国统一?再迟D估计搞全宇宙统一环保标志啦!!!!!!!
12
发表于 2008-12-4 14:05:55 | 只看该作者
有理无理,领左先讲,费9事俾JJ稳个理由抢你人民币。
13
发表于 2008-12-4 15:02:18 | 只看该作者
公墓园?哈哈哈哈
14
发表于 2008-12-4 15:46:48 | 只看该作者
公墓猿,你想怎样??
15
发表于 2008-12-4 16:22:21 | 只看该作者
真系调9俱
16
发表于 2008-12-4 23:28:24 | 只看该作者
早就应该全国统一啦。不过省有统一好过冇统一,各自为政搞到贴满成玻璃标志都唔掂,为呢样嘢我打过电话去环保局提意见,终于有D反映出嚟喇。
17
发表于 2008-12-4 23:34:42 | 只看该作者
唉!GZZF正一阿茂整饼!
18
发表于 2008-12-5 02:21:34 | 只看该作者
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公墓员!!!
19
发表于 2008-12-5 09:35:18 | 只看该作者
果然是公墓员
20
发表于 2008-12-5 16:33:06 | 只看该作者
他们看见拉链路赚钱容易, 就创造了环保拉链. 以后可能会有卫生拉链, 消防拉链,治安费拉链等等等等了

没事干或没新的财路时就拉开拉链掏一把, 小民被抓住要害, 除了交钱又有什么办法?
21
发表于 2008-12-5 20:59:15 | 只看该作者
公墓园?哈哈哈哈
22
发表于 2008-12-5 22:42:17 | 只看该作者
说白了就是环保部门也想来瞎搀合,收钱是真!
其实年检时一起检测尾气就行了麻?搞这么多,劳命伤财!
23
发表于 2008-12-5 23:02:13 | 只看该作者
绿1。。。。。。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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