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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的黄埔交警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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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7-2 12:41: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州警方通报:“6.28”交通事故肇事者被刑事拘留

龚宣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今天(7月2日)向媒体通报,经过警方调查取证,证实6月28日凌晨发生在黄埔区石化路的交通事故,是黄埔交警大队民警范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由曾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曾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7月1日,范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警方同时表示,将按照公安部“五条禁令”有关规定,对肇事民警进行处理。

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各级公安机关领导高度重视,广州警方迅速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调查。从120急救中心记录了解到,6月28日凌晨2时30分事故发生后,范某于2时37分拨打120请求救护车到场,随后救护车将伤者接走。通过调取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黄埔院区的视频监控图像显示,3时05分,范某在医院为伤者交纳有关抢救费用。

在接到该起交通事故的报警后,黄埔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于凌晨3时05分赶到事故现场,由于现场只有肇事的机动车和无牌电动车,无法确认机动车的驾驶人。在获悉伤者已被送到医院救治后,民警即赶到医院了解伤者的伤情,并向医院开具《抢救通知书》。

广州警方指出,在处理这宗交通事故过程中,黄埔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已决定对其停止执行职务,正在接受调查。为依法公正处理事故,公安机关将商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也已派出工作组,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范某的血液进行酒精测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48.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对于范某在发生事故时是否属于醉酒状态,警方将请专门检测机构进行科学鉴定。

警方表示,对公安队伍存在的问题决不姑息迁就,对此起事故,公安机关将依法、客观、公正进行处理。




2009-07-02

http://www.gzjd.gov.cn/pub/index_jsp_catid_14_154_id_50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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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9-7-2 12:42:12 | 只看该作者
违法必究!!!
板凳
发表于 2009-7-2 12:44:40 | 只看该作者
从严处理!!!
地板
发表于 2009-7-2 12:45:31 | 只看该作者
五好彩...
地下室
发表于 2009-7-2 13:00:20 | 只看该作者
通了天,钳子有不够大。。。。。。
6
发表于 2009-7-2 13:10:15 | 只看该作者
通左天,距唔好彩咯!!!!仲要累埋人!!
7
发表于 2009-7-2 13:28:09 | 只看该作者
宜家网络太强大了、媒体太神圣了
8
发表于 2009-7-2 13:35:41 | 只看该作者
真气人啊,是7小时后才测量的酒精,酒后驾驶,
这能说明什么呢?过了7小时,就算醉得不醒人事,也能恢复过来啊,
发生这样严重的事我觉得当班警察至少应该开除公职
9
发表于 2009-7-2 13:40:52 | 只看该作者
很多事情我们也不了解吧,所以不好妄论
撇开事故而言,现在很多电动车,行人根本不遵守交通规则,同机动车抢道,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当中,其实机动车驾驶员才是弱势啊!撞死一个人,广州最高可以赔付到76万,你一台车才几个钱?呵呵。所以开车都是要慢点好,冇办法,谁叫我们是弱势群体!!
10
发表于 2009-7-2 14:09:35 | 只看该作者
真是喜人的消息啊
11
发表于 2009-7-2 14:18:42 | 只看该作者
看到了进步,媒体曝光是时下最好的监督措施。
12
发表于 2009-7-2 14:19:5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楼主 的帖子

好!
13
发表于 2009-7-2 14:35:57 | 只看该作者
通晒天了,社会的进步!
14
发表于 2009-7-2 14:38:34 | 只看该作者
在媒体暴光的强大压势下..............
15
发表于 2009-7-2 14:50:09 | 只看该作者
无后台的卒。
16
发表于 2009-7-2 15:16:01 | 只看该作者
互联网很强大!
17
发表于 2009-7-2 15:20:14 | 只看该作者
这才让人看到希望,要不物欲横流,监守自盗,官官相护.
怎么有希望
18
发表于 2009-7-2 15:24:00 | 只看该作者
纸是包不住火的
19
发表于 2009-7-2 15:39:17 | 只看该作者
证据已经是不存在了,够胆猜测:拘几天,平平民愤,出来换个岗位,继续上班
20
发表于 2009-7-2 15:54:41 | 只看该作者
迟D装埋绿坝CUT晒负面新闻,睇你班友仲咁多口水
21
发表于 2009-7-2 16:23:28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惯例,肇事的黄埔交警大队民警范某系临时工,因为从他肇事的那一刻起,他就被开除了,只是后来的手续还没办,所以改成临时工~
22
发表于 2009-7-2 16:27:17 | 只看该作者
一定要从严处理,纪律部队中的败类,其实一开始按正常处理比依家仲要轻得多
23
发表于 2009-7-2 16:43:46 | 只看该作者
七小时后才测试酒精!这说明什么呢?一定要从严处理!
24
发表于 2009-7-2 17:17:48 | 只看该作者
据知, 已经给开除了。 无后台, 公事公办。
25
 楼主| 发表于 2009-7-2 17:31:5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标叔 于 2009-7-2 16:43 发表
七小时后才测试酒精!这说明什么呢?一定要从严处理!

为什么市局的通告里有这么一段话“对于范某在发生事故时是否属于醉酒状态,警方将请专门检测机构进行科学鉴定。”

说实话我对这种鉴定的结果不乐观,毕竟太长时间了

这是由于处理事故的当值交警渎职而导致的,所以强烈要求检察院以渎职罪立案侦查追究当值交警的法律责任。

让这些草菅人命的交警处理事故,真不知还会搞出多少冤案,我们纳税人养这么多“专政工具”真的心凉。

拥有丰富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交警,不当场做酒精测试,目的是为同事逃脱事故责任,是明显的渎职行为。

所以当事交警被停职根本不冤枉,是咎由自取

现在关键看谁掏钱赔偿,渎职交警会否被追究法律责任,会否对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还有大家应该清晰认识到交警被刑拘并不是酒后驾驶事故被抓,而是事故导致一人以上死亡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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