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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汤伟兵最差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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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4-24 15:36: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是吖。3月14号更可气。我刚停车在俊园小区主出入口处等人。见有人抄牌赶紧上车打火要走。个警人过来要出示证件因没有经验傻傻的就拿给他。当时想着看看就还给我的。没想到他竞抄起牌来。我抢回驾照不给抄。他竞拿着我的行车证开摩托走了。我愣着没反应过来。过了一小会个警人又掉回头来,我问他为何拿我的证,对方说我不给他抄牌就收证。唬得我只能乖乖的给他抄。让我签名时见他胸前没有挂警号,之问,答:罚单上有盖了红彰的名。真是冤吖。个警员叫汤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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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4-24 15:38:55 | 只看该作者
在天河北不由分说最爱抄牌的也是这个汤伟兵,心中根本无人民。
板凳
发表于 2011-4-24 15:41:59 | 只看该作者
110,有用的.
地板
发表于 2011-4-24 16:25:24 | 只看该作者
http://gz.focus.cn/msgview/23589/131622372.html
怎么同这个2008的帖内容一致呢?
地下室
 楼主| 发表于 2011-4-24 16:40:04 | 只看该作者
前几天就是这样给这个汤伟兵罚了,真冤
6
发表于 2011-4-24 16:46:37 | 只看该作者
真的和08年的贴一样哦,楼主什么人?
7
发表于 2011-4-24 16:51:12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掘墓人。
8
发表于 2011-4-24 17:03:44 | 只看该作者
LZ真搞笑,不过我相信人们的这完全是巧合,不是抄集
9
发表于 2011-4-24 19:43:38 | 只看该作者
时空错乱
10
发表于 2011-4-24 20:28:21 | 只看该作者
建议楼主重修小学语文课程。
11
发表于 2011-4-24 20:44:05 | 只看该作者
落笔的肯定不是汤卫兵,因为罚单是随意拿的,不是执勤警员自己的
12
发表于 2011-4-24 21:10:51 | 只看该作者
原地不要动~~等他回来~~用手机拍下他的警号~~他没有权力随便收你证的~~
13
发表于 2011-4-24 21:14:21 | 只看该作者
掘墓人?????
14
发表于 2011-4-24 21:38:24 | 只看该作者
太巧合了!!!!!!!!!!!!!
15
发表于 2011-4-25 00:16:25 | 只看该作者
私人恩怨
16
发表于 2011-4-25 00:44:42 | 只看该作者
听一个老豆是退休交警的同事说一些年轻的交警为了博业绩(领导表扬)就会拼命抄牌……
17
发表于 2011-4-25 08:35:1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不见了
18
发表于 2011-4-25 09:05:56 | 只看该作者
越老既交警越有人情味的,又或者怕报应啦,惊过5到后may果几年
19
发表于 2011-4-25 12:46:2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楼主 的帖子

下次立马打110报警有人冒充JC抢证件。
20
发表于 2011-4-25 13:15:0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行长 于 2011-4-25 12:46 发表
下次立马打110报警有人冒充JC抢证件。



基本上遇到JJ出没的时间段110打不通的,在天河我试过30分钟打不通110
21
发表于 2011-4-25 14:16:39 | 只看该作者
睇嚟汤姓警员肯定係LZ嘅情敌人或者有不共戴天之仇
22
发表于 2011-4-25 22:58:48 | 只看该作者
组织与组织来斗,社团肯定比任何一家公司都强大.........交警肯定比私家车主要恶得多。
个人与个人来战斗,随便举几个牌子,写着“某某某”的大名,闹一闹事,估计这个人,这辈子都没升官的机会了。

网络这种发帖的做法,不过是在搜索引擎这里留下一些庆贺的种子罢了。
23
 楼主| 发表于 2011-4-29 08:02:13 | 只看该作者
行政复议范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情况:
姓    名:
职    业:
出生年月:
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支队编号为**《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21日(星期日)上午7时16分,2010年11月26日(星期五)下午15时07分本人将车牌为粤A**小客车停放在**停车场内离入口处约100米的路边,本人于11月30日在广州金盾网查到上述两宗违章记录,网上凭证号为**和***,凭证代码均为6001,但上述两宗违章记录本人均未收到《违法停车告知单》,车上也无贴上《违法停车告知单》。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 第五章第一节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一)、(二)、 (三)、(四)、(五)规定。

二、该民警所执法依据也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的规定。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本人车辆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充其量只是情节轻微,应适合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该民警未做到上述程序就认定违章不符合法律规定。

2、第四十二条第(一):未对申请人当场进行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请注意,“规定”明确的“告知”必须方式是“口头”和“当场”。

3、该民警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该民警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

4、该民警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三):未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5、该民警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五):处罚决定书未交付被处罚人。

6、该民警并未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网上查到的违法来源为电子警察,但附近并无电子警察设备,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也是工作马虎的表现。在当时情形之下,该民警完全可以当场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载明相关信息。

7、该民警没有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张贴在车辆上,剥夺了当事人的及时知情权和法定期限内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所以,该民警上述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8、该民警在未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情况下,剥夺了当事人的及时知情权,并连续登记认定违章以至达到两次,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9、该民警违反“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车辆在**车场内靠边停放,路面相当宽广,相当四车道路面,停车场内非规划路段且无路名,并未妨碍任何车辆、行人通行,该民警认定违章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支队民警于2010年11月21日、26日对申请人车牌为粤A**小客车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 第五章第一节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此致
                                                申请人:
                                                  20   年  月  日
24
发表于 2011-4-29 08:42:51 | 只看该作者
汤伟兵绝对是垃圾中的战斗机!!!
25
发表于 2011-4-29 09:17:1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iaoyu 于 2011-4-29 08:02 发表
行政复议范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情况:
姓    名:
职    业:
出生年月:
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支队编号 ...


最值得称道的做法,向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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