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迷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2454|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11年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广东会员交费信息公示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21:38: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1年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广东会员交费信息公示

http://www.gdcrsa.com/portal.php?mod=view&aid=36
分享到: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沙发
发表于 2011-12-19 02:39:45 | 只看该作者
转帖:
http://www.gz-car.com/viewthread ... &extra=page%3D1
【轉貼】对成立“联盟”的法规依据的质疑
【轉貼】
对成立“联盟”的法规依据的质疑                        
关于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

1,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将他的会员的收费等管理工作交给另外一个组织去办理,属于协会内部的具体事务委托,正如房东让一位邻居帮他收房租一样,是正常的,也并没有对业余无线电的管理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2,但是,有两件事不要混淆。会员管理是协会的内部事务,协会有权处理。而ZF委托给协会的事情,协会是不能“转包”的。我以为帖子上所显示的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函在这方面是写得很有分寸的。

3,1993年《无线电管理条例》发布后,明确了设台审批和呼号审批是国务院交给无线电管理部门的两个行政审批项目,2007年工信部《业余电台呼号管理办法》也废止了由民间组织“呼号预指配”的做法。因此,作为行政审批流程的一个环节,各地的设台申请受理方法和渠道应该由各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决定、宣布,不是哪个协会自己说了算的。

4,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办法规定,协会不能有地方性分支机构。国家、省、市、区协会在各自相应的ZF民政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互相间并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但一个协会可以作为对方的团体会员,行使对方协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协会之间也可以有业务指导关系。从这个原则看,“协会会员属地管理”的叫法容易引起误解,使人误以为“属地管理”的主体是全国性协会在地方层次的分支机构。

5,既然没有地方性分支机构的身份,作为收取会费这样的具体事务也就没有什么“属地”范围概念,一个城市的协会可以接受CRSA的委托,收取任何地方的会费,但这是CRSA的内务事务。除了必须遵守CRSA不得建立地方性分支机构的原则外,除了明确委托的事项外,也不能超越市协会原有的正常业务活动范围。因此,建立包含若干市的“联盟”,除非省民政部门同意成立,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民间组织管理法规的原则的,所以我以为显然是不很恰当的。即使勉强要走这条路,也很难走远。

6,至于民政部门是否会批准成立跨地市的“联盟”,不知道。但似乎还没有看到我国有地方协会联合成立跨范围的新协会的先例。如果确实需要跨地市的联合组织,有省协会不就行了吗?介于省和地市两级ZF之间的“联合协会”既超出某个地市ZF民政部门的管理范围,又不想受省民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这种架构恐怕是不符合我国管理体制的。

7,从现代法制观念看,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自愿加入有关业余无线电的民间组织、积极参加活动,是公民的权利,应该受到鼓励。但是作为国家规定的行政审批行为,不应该以公民是否加入某一指定的民间组织为前提;况且国家的民间组织管理也坚持结社自愿的原则,任何协会的章程一定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内容。1992年《个人业余电台管理暂行办法》是规定了设置业余电台必须加入CRSA,这是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环境的反映,那时候还强调经济必须以集体经济为主,结婚还要单位领导同意,卖书要成为新华书店,卖粮要加入粮食局系统,业余电台活动还得自上而下地组织。由于至今正式的《业余电台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各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还没有新的执行依据。但法制建设的进步方向是清楚的,所有的协会都应该顺应历史的发展,看准方向,扎实地为ZF和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有效服务,便利爱好者、分担ZF的事务性负担,促进业余无线电更快地有序和健康发展。

8,ZF无线电管理部门人力有限,业余无线电管理的很多具体工作可能需要委托给一些有服务意识、有资质的组织和机构去完成,就像公安交管部门把驾驶员培训考试委托给一个或多个驾校一样。这时,民间组织只是为ZF和爱好者两头“打工”服务,并不具备ZF管理的职能和权力。此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和“会员”也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不能等同。其实这些原则20年来始终是清楚的,CRSA的会刊在发展个人会员早期也曾反复宣传,只是后来不少人缺乏学习,以讹传讹,模糊了ZF管理和协会服务的概念,造成很多误解,甚至很多人以为到CRSA交了会费、返回了标有“预指配呼号(实际上是一个无效的内部数据,就像不能算是菜肴的不能吃吃的生肉)”的申请表就是“得到了国家批准”,根本没有进入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设台申请流程就设台发射,构成了违法设台、私设呼号的行为,至今还在违章呼叫。这种现象应该扭转。作为火腿,一定要认真学一点法规知识,以便正确把握自己的做法。

73
Chen BA1HAM
板凳
发表于 2011-12-24 02:25:46 | 只看该作者
2011年年费在广州儿童活动中心已经交了,怎么没有FP给?谁谁谁你们有FP吗?我想确认一下,你们谁交了年费有FP的。。。。。。。
地板
发表于 2012-1-4 13:16:28 | 只看该作者
2011年会费我交过了(通过邮局),但现在无下文啊~
地下室
发表于 2012-1-9 10:24:2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UC_Photo_0[3].png (948.9 KB, 下载次数: 16)

UC_Photo_0[3].png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车迷网 ( 粤ICP备10225138号 )

GMT+8, 2024-12-23 10:46 , Processed in 0.038388 second(s), 19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 2001-2007 车迷网 所有内容 版权所有
网页风格制作: 虫虫 技术支持:智泉